追撞推撞車禍發生時~各位開車的朋友看看吧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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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險事故的問題發生,常會造成車主及各位業務經辦人員的困擾,
以下有些注意事項,煩請諸位略為閱讀,以備不時之需,
為了你/妳的客戶,也為了你/妳自己!


追撞推撞車禍發生時一定注意

一般人對追撞 推撞這些名詞都沒有接觸過,如果平時沒有注意到這些訊息,
車禍發生時一定更不會去分辨這兩個名詞。當然,希望大家永遠用不到這些常識。

 日前(4/9星期六)朋友發生車禍,他提供一個作筆錄時要特別注意的事情!
他是在高速公路被後方車輛推撞,結果損失慘重!他做筆錄時,寫說是被後方車輛追撞。
但是保險公司只理賠後面被撞的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,因為他說這表示你也沒有踩煞車,
所以不理賠!所以以後如果遇上這種事情,一定要寫說是後方車輛推撞!
這樣對方的保險公司才會做賠償動作。記住喔!是推撞喔!


◎連環車禍推撞、追撞理賠方式大不相同

  伴隨連續假期及週休二日的實施,開車出遊機會日增,
相對的發生連環車禍的事故亦頻頻發生,萬一遭遇多輛車碰撞事故,
涉及到汽車險對「追撞」、「推撞」理賠方式不同時,
車主千萬記得應立即通知警方至現場處理(製作現場圖、筆錄)並通知保險公司,
以確保車主應有之保險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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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何謂『推撞』→保險理賠如何處理?

*說明:推撞係指本車已煞住車,處於停止狀態,
而被尾隨車輛「推撞」進而本車再撞及到前車

*推撞理賠方式:
不論是本車的車頭或車尾,以及前車的車頭或車尾的損失皆由後車負責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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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何謂『追撞』→保險理賠如何處理?

*說明:追撞係指各車皆為行進中,處於非停止狀態,
因本車煞車不及「追撞」到前車,而本車車尾又遭後車撞及。

*追撞理賠方式:
前車:受損部份,由本車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償。
本車車頭受損部份由本車之車體險賠償。車尾受損部份,由後車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償。
後車:車頭受損部份,由車體險賠償。車尾受損部份:由該後車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賠償。
再後車:車頭受損部份,由車體險賠償。
無論是「推撞」或「追撞」均會牽涉到車體損失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,
因此建議車主,預算足夠時請務必投保此兩險種。

◎在「推撞」或「追撞」發生時,為確保肇事「責任」,務必請警方「當場」處理,
並製作現場圖及筆錄,千萬不可私下和! 解,以免事後孳生糾紛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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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車禍中保護自己
我是地檢署的法醫,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,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,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,
然而,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,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,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,
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。
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有閃光燈的相機,內要有底片,及捲尺一把,約七公尺左右。

當發生車禍時,第一件事,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,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,
理由是臺灣的員警,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,
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,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、四張,
請問三四張又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,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,
還不如自立救濟,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,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,
希望每個車主知道,一來可以保護自己,
二來,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一面。

照相要注意的事項:

1.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
2.撞擊點要近照,最好要放比例尺
3.煞車痕一定要照,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,臺灣警員的現場圖,
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,所以,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。
4.底盤要照相,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,第一是要照有異物,
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。
5.擋泥板要照,可以確定撞擊方向,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,要為自己留證據。
6.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,也要為別人照相。


第二部份是和警員和檢察官

做筆錄時

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,可以保護自己,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,
如果對方不幸死亡,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,
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,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,
才知道死者是先死藥物中毒死亡,後發生車禍,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,
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。
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,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。
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。

第二要求檢察官照相,要照什麼呢?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,
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,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,
像一定要要求照左腳上的傷,這是根據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,
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,
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, 他才一定會去問人,如何用此證據。

第三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,你洗一份給他,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,
不要給檢察官,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是否認真,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,
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,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,
不需要我多說。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。最後態度要客氣,
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,他們最怕記者。


“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,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。”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美國法醫書上的開門見山的第一句話。

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,常以偵察不公開,不要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,而愚弄市民,
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,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。

我的經驗像一段路,連續死亡車禍發生,為了偵察不公開,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,
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,又要害死多少人,只有每天看著一個個家庭破碎,
才會想寫此文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,如果對你有用你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,
提醒他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力,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。

----------------一個不希望再看到臺灣人不明不白的被起訴的法醫 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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